不知可時開始,公眾知情權又成為擋箭牌;而且由執法部門代為決定.......
記者協會批評警方發放的突發資訊的安排及手法,認為有關發放,未達服務承諾, 而且內容過於簡單,令傳媒難以判斷事件的新聞性,記協質疑當局是否想透過這種發方方法,淡化事件,影響市民知情權.(詳細內容可參考記協的新聞稿) 從記協提出的數字及例子,似乎有關投訴有理據.
警方又如何回應?在回應聲明中,介紹04年開始使用的第三代指揮系統,警方清楚表示:
-- "我們的一貫政策是在可行情況下,盡量協助傳媒的採訪工作。"
-- "警方發放消息時,需顧及公眾的知情權,嚴格按照公開資料守則,亦要考慮不涉及個人私隱或影響司法程序的原則。只要符合發放原則,警方都會向傳媒提供怡有突發事故的消息,不會隱瞞。"
可行的情況下,會盡量協助........有點虛無.......如何界定????
而且, 警方的發放原則, 話需顧及公眾知情權.........
但, 對於不同的突發新聞, 是由警方, 抑或由媒體來決定公眾有沒有權利知道,
相信又會是另一個值得討論的課題 !!!!
幾時開始, 警方和媒體已就公眾知情權的原則達成共識? ???
coffeecat 年輕時有幸跟一班前輩跑過突發, 採訪過不同類型的突發新聞
了解處理突發新聞那種分秒必爭的重要性.
從前輩身上學到, 好的現場新聞照片, 恰當的採訪對象, 瞬間消失, 要有現場感,
要更清楚向公眾展示相對完整的新聞圖像, 必須要搶"第一時間" ,
而不是賊過興兵, 以第三者, 所謂目擊者的三四手資料報導
在那段時間, 深深體會一班突發前輩,行家的努力及辛勞
當然, 其中一些新聞的處理會出現爭議, 受到批評
但在言論自由, 充滿選擇的香港媒體生態中, 公眾可以用行動作出判斷.......令媒體小心處理
所以如果尊重言論自由,採訪自由
應由尊重記者的專業判斷開始, 不可越俎代庖;
除了要遵守服務承諾, 彼此應尋求共識, 為發放的準則作更深入而公開討論
在言論自由及公眾知情權的原則下, 為香港市民謀求最大福祉......
所以, coffeecat 覺得記協今次把問題公開提出後, 下一步應該聯同新聞傳播界的學者, 業界管理層, 前線工作人員, 主動與警方溝通, 對相關問題作出適切而實際的討論.
批評過後, 應該著手建立積極正面的合作, 令媒體和信源 (PPRB /警方)的關係可以改善, 定下可行又可取的工作目標,....
相方若祇隔空對話, 各有各說, 對香港, 對公眾, 對媒體, 對警方, 都沒有益處.
警方, 更應放下身段, 放下規條.....以務實的態度和媒體協調
香港社會的和諧, 不祇在乎是否多了, 或少了突發新聞及罪惡新聞的報導
而是, 社會上不同階層, 不同專業, 不同社群, 能夠.......
互相尊重, 互相包容, 互相幫忙....
建構和諧
是一種心態, 是一個承諾, 是一份付出.....
coffeecat 寫於雨中的9.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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